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3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39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
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36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 月17日經警採集尿液回溯96
小時內某時(聲請書誤植為95年8 月17日),犯施用第二級
毒品罪,經本院於95年11月15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2056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426號
),判處有期徒刑6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
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
24日以前,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院提出抗告。
書記官 戴 育 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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