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7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7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妨害兵役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
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10月26日犯妨害兵役罪,經本
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3101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232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
罰金,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
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95年7 月1 日修正施
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罰金
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江惠婷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