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7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77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38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,如易科罰金
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
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如附
表所示之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且悉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
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6 款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蔡紫凌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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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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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竊盜 │竊盜未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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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拘役伍拾日 │拘役叁拾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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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│刑法第320 條第3 項、第│
│ │ │1 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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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11月25日 │95年12月16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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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│ 機 關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查│ 案 號 │95年度偵字第26022 號 │96年度偵字第888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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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後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 案 號 │96年度桃簡字第142 號 │96年度桃簡字第310 號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判決日期 │96年1 月12日 │96年2 月16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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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 案 號 │96年度桃簡字第142 號 │96年度桃簡字第310 號 │
│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確定日期 │96年2 月14日 │96年4 月2 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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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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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拘役貳拾伍日 │拘役拾伍日 │
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│
│役之折算標準 │仟元折算壹日 │仟元折算壹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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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備 註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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