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9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90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三九九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
為拘役拾柒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,服用酒類
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
桃交簡字第五六九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
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七號),判處拘役三十五日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
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可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,檢附理由向
本院提起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谷貞豫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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