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3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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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96年度聲減字第5330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(即受刑人)
之5
現於臺灣桃園監獄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減刑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
之案件,均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,而聲請人所犯之案件亦均
符合減刑之條件,爰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。
二、經查,受刑人聲請減刑之案件,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
,並為本院於96年9 月1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36號裁定減
刑在案,有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36號裁定1 份在卷可稽,
是受刑人重複聲請,自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文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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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竊盜罪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(毒品│竊盜罪 │
│ │ │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│ │
│ │ │項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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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十月 │有期徒刑七月 │有期徒刑六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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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⑴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│九十四年五月間起至同年│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│
│ (民國) │⑵九十四年一月九日 │七月十六日上午七時許為│ │
│ │⑶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│警採尿前九十六小時內之│ │
│ │⑷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 │某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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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機│機 關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│關及案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號 │案 號 │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八│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五五│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○五│
│ │ │六號 │二七號 │二九號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後事│法 院 │臺灣高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實審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 │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二│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八一│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六八│
│ │ │八二號 │○號 │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│九十五年三月二日 │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│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│
│ │日 期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定 │法 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判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 │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二│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八一│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六八│
│ │ │八二號 │○號 │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 定 │九十五年三月二日 │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 │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 │
│ │日 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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