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3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31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弄3號
上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
年度聲減字第70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12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
95年度桃簡字第1780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
署95年度速偵字第160 號),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范升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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