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3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3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號5樓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罰金新台幣壹萬捌仟元,如易服勞
役,以新台幣壹仟元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27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1310號刑事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96
年度偵字第8192號),判處罰金新台幣36,000元,已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
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耀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晨輝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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