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3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3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10樓
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48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
物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
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9 月18日犯侵占罪,經本院以96
年度壢簡字第143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
95年度偵字第20526 號)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(下同)10,0
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侵占案件
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
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本院
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
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鄭嘉惠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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