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9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9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國民
5樓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71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,因持有第一級毒
品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七一號簡易判決,
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
四日以前,又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罪
,且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
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錢 建 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 寶 霞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