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9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9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拾貳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11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1609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
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347 號),判處拘役25日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、第7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蘇昭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韓若玉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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