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4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4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719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罪,減為拘役貳拾柒日,如易科罰
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5 月21日犯傷害罪,經本院以95
年度壢簡字第811 號判決(偵查案號: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
94年度偵字第16402 號)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
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鄭嘉惠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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