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5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59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
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10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,如附表編
號1 所示之罪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如附表
編號2 所示之罪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
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
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
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、第4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許弘樺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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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 │ 1 │ 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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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名 │傷害罪 │毀棄損壞罪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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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告刑 │拘役40日 │罰金新臺幣10,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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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犯法條 │刑法第277條第1項 │刑法第354條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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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罪日期 │95年7月9日 │95年7月9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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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│
│及案號 │署95年偵字第15881 號│署95年偵字第15881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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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 │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後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 │案號 │95年壢簡字第1670號 │95年壢簡字第1670號 │
│實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 │判決日期 │96年5月31日 │96年5月31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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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 │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定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 │案號 │95年壢簡字第1670號 │95年壢簡字第1670號 │
│決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 │96年6 月25日 │96年6 月25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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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減刑條例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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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宣告刑期 │拘役20日 │罰金新臺幣5,000 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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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易科罰金、易服勞役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│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│
│折算標準 │1,000元折算1 日 │2,000元折算1 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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