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9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9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巷9號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共同攜帶凶器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
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8 月20日犯加重竊盜罪,經本院
以95年度易字第1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,茲
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罪名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本
院爰減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
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懿昀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