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2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2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448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示,
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
刑壹年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
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
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之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
,且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一
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5 條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
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蔡紫凌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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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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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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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捌月 │有期徒刑玖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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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
│ │第1 項 │第1 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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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6 月19日為警採尿時│96年1 月4 日 │
│ 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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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│ 機 關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查│ 案 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3346號 │96年度毒偵字第961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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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後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 案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1756號 │96年度訴字第860 號 │
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判決日期 │95年12月29日 │96年5 月15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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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 案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1756號 │96年度訴字第860 號 │
│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確定日期 │96年2 月5 日 │96年6 月25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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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於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未自動歸案接受執行,不│ │
│ │得減刑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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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 │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│
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│ │ │
│役之標準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備 註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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