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2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2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449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,
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本罪減得
之刑與附表編號1 、2 、3 、4 所示之罪經另案裁定減刑所減得
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
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如附表
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
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
,而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
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檢察官之聲請,就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聲請減刑,並
與如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所示之罪刑(指已減刑後之刑)定
應執行刑部分,均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又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,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,並
非重新判決,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
標準,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
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,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。本件被
告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,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月、4月、
4 月15日、3 月、2 月又15日,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,
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,本件減刑裁定定應執行
之刑雖逾6 月,亦應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(台灣高等
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問題一決議參照), 一併敘
明。
四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
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
項前段、第2 項、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
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谷貞豫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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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 4 │ 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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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傷害 │偽造文書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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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9月 │有期徒刑6月 │有期徒刑5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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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刑法第277條1項 │刑法第216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
│ │第10條第1項 │第10條第2項 │ │ │第11條第1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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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94年12月12日 │94年12月12日 │95年4月17日 │94年9月25日 │95年4月21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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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機關年度及│ 桃園地檢署95毒 │桃園地檢署95毒 │桃園地檢署95偵字第│桃園地檢署95偵字│桃園地檢署95偵字│
│案號 │ 偵字第6號 │偵字第6號 │9127號 │第5953號 │第2402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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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桃園地院 │桃園地院 │桃園地院 │ 桃園地院 │桃園地院 │
│ 最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後 │案 號│95年訴字第613號 │95年訴字第613號 │95年訴字第1265號 │95年桃簡字第660 │95年桃簡字第3231│
│ 事 │ │ 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
│ 實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審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│95年10月27日 │95年10月27日 │95年10月31日 │95年12月27日 │96年5月2日 │
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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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桃園地院 │桃園地院 │桃園地院 │桃園地院 │桃園地院 │
│ 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定 │案 號│95年訴字第613號 │95年訴字第613號 │95年訴字第1265號 │95年桃簡字第660 │95年桃簡字第3231│
│ 日 │ │ 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
│ 期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│95年11月17日 │95年11月17日 │96年2月1日 │96年2月5日 │96年6月11日 │
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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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九十六年罪犯減│第2條1項3款 │第2條1項3款 │第2條1項3款 │第2條1項3款 │第2條1項3款 │
│刑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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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宣告刑 (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減刑後徒刑、拘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4月15日 │ 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2月15日 │
│役或罰金金額或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褫奪公權期間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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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註 │編號1-4已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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