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2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2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
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2年9 月3 日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213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
月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
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
,應予准許,本院爰減刑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
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,修正
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
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懿昀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