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3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34號
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刑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1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業務侵占罪,所處有期徒刑柒月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
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
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2年06月16日犯業務侵占罪,經本
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62號(偵查案號: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
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651 號),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
刑法第四十一條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
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法 官 謝 順 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應附繕本)。
書記官 簡 慧 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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