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4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4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拾柒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2 月25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
96年壢交簡字第1197號判決判處拘役35日,如易科罰金,以
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,於96年6月18日判決確定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
所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
,經核並無不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
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72條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沈秀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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