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4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48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74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9 日犯刑法第320 條第1
項之罪,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1089號刑
事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
偵字第150 號)判處有期徒刑四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一千元折算一日,已於96年7 月9 日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罪名與宣
告刑,均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本院審核,尚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條
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璟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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