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5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50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743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9 月18日犯刑法第321 條第1
項第2 款、第3 款加重竊盜罪,經本院於96年6 月18日以96
年度易字第645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
年度偵字第4749號)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刑法第
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政 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陳 奕 珽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