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5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5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
、二所載之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、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經減刑後,應執行有
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日期犯違反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
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
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、二之罪於減刑後,
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
第二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
五款、第五十三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淑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田宜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 號 │一 │二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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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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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│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│
│ │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│
│ │第一項 │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 罪 日 期 │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 │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 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 │機 關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
│ 及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查 │ 年 │九十六年度 │九十五年度 │
│ 案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年 │ 字 │偵 │毒偵 │
│ 號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度 │ 號 │六六七四 │五八三五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 ├─┬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最 │ │年│九十六年度 │九十六年度 │
│ │案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後 │ │字│桃簡 │桃簡 │
│ │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事 │ │號│七七五 │六七九 │
│ 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實 │判│年│九十六 │九十六 │
│ │決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審 │日│月│四 │四 │
│ │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日│二十五 │十一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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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 ├─┬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年│九十六年度 │九十六年度 │
│ 確 │案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月│桃簡 │桃簡 │
│ 定 │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日│七七五 │六七九 │
│ 日 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│年│九十六 │九十六 │
│ 期 │定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日│月│五 │五 │
│ │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日│二十一 │二十八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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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
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刑期 │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│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│
│ 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│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│
│ │折算壹日 │壹日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附 註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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