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5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5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42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
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
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22日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
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
981 號(偵查案號: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811
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
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
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但書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谷貞豫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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