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7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7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號B1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聲請減刑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
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3 月9 日犯幫助詐欺罪,經本
院於96年7 月11日以95年度易字第18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
5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
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刑法第
30條第1 項、第339 條第1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
以減刑,經本院審核,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
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
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
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文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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