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9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9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6133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,與附
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,經分別判
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
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
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
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3 條第15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
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正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谷貞豫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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