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9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9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贓物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6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贓物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
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
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 月13日犯贓物罪、詐欺罪,
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17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
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629 號)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
月、3 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,於96年8 月14日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
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許弘樺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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