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62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2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處
拘役伍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減為拘
役貳拾柒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犯酒後不能安全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
十六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九0六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
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八八八號),判處拘役五
十五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,並於九十
六年七月九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
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
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華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田宜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