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65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57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
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6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罪,減為有期
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
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9 月30日犯從事業務之人,因
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罪,經本院於96年5 月18日以96年度易
字第345 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
度調偵字第264 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
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
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蔡紫凌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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