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65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59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
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三、四、五所示等罪,均減刑詳如附
表編號一、三、四、五所載。其中附表編號三、四、五所示減得
之刑,與附表編號六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
刑拾貳年參月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等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
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、三、四、五所示之犯罪
,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
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並聲請就其中編號三
、四、五減得之刑,與附表編號六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
刑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本院審核,其聲請並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條、第十二條,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
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邱仲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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