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71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10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號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拘役貳拾玖日,如易科罰金
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0月21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
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59 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,如易科
罰金,以新台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之前,所犯為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
刑,經本院審核,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
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
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田宜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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