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72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2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。應執行有期
徒刑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
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至四
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屬合於
減刑規定之案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
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
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李佩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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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四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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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名 │施用第一級毒│施用第二級毒│施用第一級毒│施用第二級毒│
│ │品罪 │品罪 │品罪 │品罪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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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6 月│有期徒刑2 月│有期徒刑7 月│有期徒刑3 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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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犯法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│毒品危害防制│毒品危害防制│毒品危害防制│
│ │條例第10條第│條例第10條第│條例第10條第│條例第10條第│
│ │1 項 │2 項 │1 項 │2 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罪日期 │95年10月22日│95年10月22日│95年8 月6 日│95年8 月6 日│
│ │某時許 │某時許 │下午1 時許 │下午1 時許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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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
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6362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421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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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事│案 號 │96年度訴字第155號 │95年度訴字第2191號 │
│ 實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審│判決日期│96年4 月18日 │96年3 月15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確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 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判│案 號 │96年度訴字第155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2191號 │
│ 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│96年5 月14日 │96年5 月4 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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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 條第1 項│第2 條第1 項│第2 條第1 項│第2 條第1 項│
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第3 款 │第3 款 │第3 款 │第3 款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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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減刑刑期 │有期徒刑叁月│有期徒刑壹月│有期徒刑叁月│有期徒刑壹月│
│ │ │ │又拾伍日 │又拾伍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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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 註│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│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│
│ │月 │月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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