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74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4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
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3年7 月6 日犯詐欺罪,經本院以96度
簡上字第1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
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,於96年6 月25日判決確
定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
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
刑,經核並無不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
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
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沈秀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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