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79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9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8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過失傷害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11日犯過失傷害罪,經本
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374 號(偵查案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697 號)判處有期
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2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。
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
犯係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
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院提出抗告。
書記官 戴 育 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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