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80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07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號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3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
記者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之罪,減為拘役柒日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同年月五日
止,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,而
經營電子遊戲場業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六四○號
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
九九五號),判處拘役十五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
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
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
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中有對受刑人所諭知
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併此說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
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
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可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,檢附理由向
本院提起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谷貞豫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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