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81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11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
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370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,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
罰金,詳如附表所載,本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所示該罪經另
案裁定減刑所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
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2 所列日期犯該罪,經判處如附表
所列之刑且已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該罪之犯罪時間為民國
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案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減
得之刑,與附表編號1 所示業經本院另案裁定減刑確定所減
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本院審核後,認其聲請並無不
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
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1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、第2 項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文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 號│ 1 │ 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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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竊盜 │傷害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宣 │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│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│
│ 告 │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│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│
│ 刑 │仟元折算壹日 │仟元折算壹日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所 犯 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 │刑法第227條第1項 │
│法 條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│95年12月6日 │95年8月10日 │
│日 期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機 關│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│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│偵查年度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及案號 │案 號│95年度速偵字第283 │96年度偵字第1777號│
│ │ │號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機 關│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最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 │案 號│96年度士簡字第2號 │96年度簡字第112號 │
│事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實 │判 決│96年1月31日 │96年4月25日 │
│審 │日 期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機 關│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 │案 號│96年度士簡字第2號 │96年度簡字第112號 │
│判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決 │判決確│ 96年3月12日 │96年6月4日 │
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同左 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業經本院另案裁定減│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│
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│日 │
│ │又拾伍日確定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│
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│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│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│
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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