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81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1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3樓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
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俐君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,分
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之
犯罪,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
均合於減刑案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減得之刑,定其
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,其易刑折算標準不同,均已確定
,減刑後合併定執行刑時,其易刑之折算標準,依刑法第二
條第一項但書意旨,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(法
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四條意旨參照)
。經本院審核,其聲請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
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 項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
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田宜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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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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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6 月如易│有期徒刑6 月如易│
│ │科罰金以新台幣1 │科罰金以新台幣2 │
│ │千元折算1 日 │千元折算1 日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所 犯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
│法 條 │第10條第2項 │第10條第2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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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│95年11月2日 │95年10月31日回溯│
│日 期 │ │96小時內 │
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機 關│桃園地檢署 │同左 │
│偵查年度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及案號 │案 號│95年度毒偵字第58│95年度毒偵字第57│
│ │ │84 號 │70 號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機 關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
│最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 │案 號│96年度壢簡字第14│96年度壢簡字第44│
│事 │ │9 號 │8號 │
│實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 │判 決│96年2月8日 │96年5月15日 │
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機 關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
│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 │案 號│96年度壢簡字第14│96年度壢簡字第44│
│判 │ │9 號 │8號 │
│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│96年3月23日 │96年6月15日 │
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同左 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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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有期徒刑3 月 │有期徒刑3 月 │
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│台幣壹仟元折算壹│台幣貳仟元折算壹│
│ │日 │日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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