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83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30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82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
金,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
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
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
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悉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
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
罰金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谷貞豫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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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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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搶奪 │詐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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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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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25條1項 │刑法第339條1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1月間、95.01│92年5月23日起至92 │
│ │.10 、95.01.16、│年6月19日間某日時 │
│ │95.01.17、95.01.│ │
│ │19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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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機關年度及│桃園地檢署95偵字│桃園地檢署94偵緝字│
│案號 │第4096號 │第107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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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桃園地院 │桃園地院 │
│ 最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後 │案 號│95年訴字第763號 │95年桃簡字第1964號│
│ 事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實 │判 決│95年5月18日 │95年11月8日 │
│ 審 │日 期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桃園地院 │桃園地院 │
│ 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定 │案 號│95年訴字第763號 │95年桃簡字第1964號│
│ 日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期 │判決確│95年7月6日 │95年12月4日 │
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 │ │ │
│九十六年罪犯減│第2條1項3款 │第2條1項3款 │
│刑條例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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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宣告刑 (│ │ │
│減刑後徒刑、拘│有期徒刑5月 │有期徒刑2月 │
│役或罰金金額或│ │ │
│褫奪公權期間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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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註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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