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84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4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依原宣告
刑諭知之標準折算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4年10月間起至96年2 月9 日止犯賭博
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850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
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怡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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