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85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51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刑,
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所示之刑,應
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1 、2 、3 所示日期,犯如附表
編號1 、2 、3 所示之罪,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、2 、3 所
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
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合於減刑條件,
其中附表編號1 、2 業經聲請減刑,經本院以96年聲減字第
3956號裁定各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、1 月又15日,爰就附表
編號3 聲請減刑,並就附表編號1 、2 、3 定其應執行之刑
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就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,減刑如主文所示,
並就附表編號1 、2 、3所示之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條
第1 項、第10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 書記官 沈秀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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