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90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01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412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
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2月19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35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
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72 號),判處有期徒刑
7 月,於96年6 月18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
96年4月24 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沒收之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
應照原判決執行,附此敘明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
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許弘樺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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