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91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1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3號
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、贓物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
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金
,均依原宣告刑諭知之標準折算。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
罪,應執行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
。所犯如附表編號4 、5 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經判
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
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,悉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,刑法第
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、第6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怡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