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93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3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原名鄭畢春
(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、
三所載,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
期徒刑壹拾參年肆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(原名鄭畢春)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
附表所示之各罪,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
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、3 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
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
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
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2 項但書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
第3 項、第10條第2 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刑法第51條第5
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江惠婷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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