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0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0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號
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
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9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金
,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
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附表所示之犯罪
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谷貞豫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號 │ 一 │ 二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罪名 │公共危險 │業務過失傷│
│ │ │害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 │拘役30日 │
│ │6月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犯法條 │刑法第185 │刑法第284 │
│ │條之3 │條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罪日期 │95年1 月27│95年1 月27│
│ │日 │日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
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方法院檢察│方法院檢察│
│ │署95年度偵│署95年度偵│
│ │字第5187號│字第5187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
│ 後│ │方法院 │方法院 │
│ 事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實│案號 │95年度交訴│95年度交訴│
│ 審│ │字第31號 │字第31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期│96年5 月31│96年5 月31│
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確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
│ 定│ │方法院 │方法院 │
│ 判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決│案號 │95年度交訴│95年度交訴│
│ │ │字第31號 │字第31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│96年7 月9 │96年7 月9 │
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│第2條第1項│
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第3款 │第3款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後刑期 │有期徒刑3 │拘役15日 │
│ │月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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