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0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0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
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罪,經本院九十六年度壢簡字
第四一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三
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
所犯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經本院審核,認與中華
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
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
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
例第二條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邱仲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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