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6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60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,犯附表所列
竊盜罪,經如附表所列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
經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核與中華
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爰依
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。
二、按應減刑之罪,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,由
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,中
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設有明文。本件應減
刑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,經本院
於96年3 月6 日以95年度易字第1625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
,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後,檢察官及被告甲○○均不服
,上訴臺灣高等法院,經該院於96年6 月6 日以96年度上易
字第836 號判決駁回上訴,並於96年6 月6 日確定在案,此
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本院95年度易字第1625號
、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836 號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
稽,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
院。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減刑,揆諸前開說明,自有未合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 記 官 沈秀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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