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6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66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所示誣告、強盜二罪,編號1誣告罪減刑詳如附
表所載,與編號2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。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,就應減刑
之罪,依第2 條、第4 條、第6 條至第8 條及前條規定減刑
後,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,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
之刑,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誣告、強盜二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
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
間均為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案件,聲請予以減
刑。又與編號2部分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
之情形,並就減得之刑,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
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本院審核後,認其聲請並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
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0條、第12條,刑法第2 條第1項
前段、第11條前段、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陳奕珽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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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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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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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│ │ │ │
│ 告 │ │ │ │
│ 刑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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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 犯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法 條 項 款│ 法 條 項 款│ 法 條 項 款│
│法 條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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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│ 年 │ │ │ │
│ 罪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日 │ 月 │ │ │ │
│ 期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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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 及│機 關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查 │ 年 │ │ │ │
│ 案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年 │ 字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度 號│ 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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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 │機 關│ │ │ │
│後 ├─┬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 │案│年│ │ │ │
│實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 │ │字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號│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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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│年│ │ │ │
│ │決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日│月│ │ │ │
│ │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日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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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 │法 院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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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案│年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 │ │字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號│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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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判 │確│年│ │ │ │
│ │定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日│月│ │ │ │
│ │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決 │ │日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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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□第二條第一項 │□第二條第一項 │不合減刑條件,不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□第三條第一項 │□第三條第一項 │予減刑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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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 │ │ │
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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