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7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7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另案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
、二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
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
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
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,併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,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
前段、第11條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
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 記 官 張懿昀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附表:
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罪 名 │施用第1級毒品 │施用第2級毒品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1年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│
│ │項 │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 罪 日 期 │93年10月間某日起至95年5 月│93年4 月間某日起至94年9 月│
│ │9日止 │17日止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同左 │
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93年度偵字第4839號、94年度│ │
│ │毒偵字第1079號、95年度毒偵│ │
│ │字第2732、4744號 │ 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最 │法 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
│ 後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事 │案 號│96年度訴緝字第86號 │同左 │
│ 實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審 │判決日│96年6月26日 │同左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│96年7月23日 │同左 │
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刑期 │有期徒刑陸月 │有期徒刑伍月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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