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9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9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
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2月24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59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
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44 號)於96年6 月25日,判處
有期徒刑7 月,已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96
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
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本院審核,認本件非中
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案件,
且與該條例第9 條規定相符,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
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月 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王 峻 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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