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7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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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1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其所犯公然侮辱罪,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6日所為
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受刑人「吳聰和」應更正
為受刑人「甲○○」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奕珽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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