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08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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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86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
院於民國96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
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出生年月日欄「民國67年9 月3 日
生」應更正為「民國67年7 月3 日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,並已
經宣示或送達者,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,由原
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
有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可資參考。
二、經查,上揭判決之被告出生年月日記載為「民國67年9 月3
日」,與卷附之被告之戶役政資料記載為「民國67年7 月3
日」顯然不符,應係誤載,且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,
依上說明,爰裁定更正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翁其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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