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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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訴字第33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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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250號
110年度重訴字第331號
原告兼被告 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明水生醫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陳明煒
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
蔡步青律師
被告兼原告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秋逢
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
成介之律師
上列當事人即原告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陽程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及原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與被告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二事件,本
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
:
主 文
一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關於被告兼原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「法定代理人張凱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代理人
張凱翔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何知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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